最近《信報月刊》和《蘋果日報》都用ICO做專題,這話題不僅在 2017 年熱門,來到 2018 年亦持續升溫。ICO集資是一種全新的集資方式,它既像股票般公開銷售以集資,亦像Kickstarter眾籌般集資以實現一些未完成的新概念。
ICO銷售的代幣雖然也是一種加密代幣,但性質卻可以很不同。它既可以用「股票」方式呈現,亦可以是「債券」、「預售券」、「代幣」,視乎項目推出時在白皮書裡的設計,持有人亦按這些代幣性質的或功能而得到不同的好處。
由於傳統風險投資都要以股份為代價,並不是所有初創公司都喜歡,於是有些初創項目就以代幣來代替具有投票權的股票,代幣持有人可以獲得跟「股息」無分別的收入,但代幣卻沒有投票權,只能分享利潤和承擔代幣價格下跌風險,而沒有任何控制的權限。
聽起來很熟?對,就像近期又開始討論的「同股不同權」一樣。其實「同股不同權」不是甚麼新事物,在 70、80 年代港股一樣有分「A股」、「B股」,兩者的面值不一樣,但投票權卻相等,也就是說公司管理層能用較少的錢就能控制公司。
直到1989年港交所停止B股發行申請後,AB股並行的情況愈來愈少,目前港股只有太古才有AB股。取消「同股不同權」主要是因為不公平,付出的錢就算一樣,但B股卻有更大的話事權,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集體向管理層施壓,如果管理得好倒算了,表現差卻沒有權力去投票改變,對小股東其實很不公道。
因此不少人都認為今天重新提出接受「同股不同權」是在開倒車。筆者認識不少本地初創公司,去年都對港交所諮詢開設「創新新版」感到振奮,因為可以解決他們的集資問題,結果原來只是一心想爭取中國科企在香港二次上市,初創公司沒有任何的幫助,大多數都表示失望、憤慨。
近年香港新股大多是中國概念,甚至是騰訊分拆概念,香港股票市場好像對外國公司愈來愈沒有吸引力。既然能理解李小加想用「同股不同權」吸引外國企業,但很多人都問是否值得用香港股民的利益為代價,畢竟在美國小股東能夠用集體訴訟向企業管理層施壓,但香港可沒有這一套。
其實香港作為集資市場並不是沒有吸引力,但絕不該用不公平的制度來提升吸引力。例如新加坡就極力爭取作為亞洲區,以至全球的ICO集資中心,希望把握住這種全新的集資方式的機遇,反觀香港除了不斷提醒香港市民「ICO 很危險」之外,還做過些什麼呢?
香港其實一樣有極高潛質發展成為ICO集資中心。很多ICO是騙人沒錯,但香港卻同樣有很多專業人才具備能力去做核數、查核和合規,如果有一家香港機構能用專業知識為ICO項目評級,不僅幫到投資者和集資者,長遠也能讓更多創新項目選擇在香港集資,而原因是因為這兒自由和高效率,並非這兒允許不公平。
只要做好把關,篩走完全騙局的項目,ICO就能回歸「高風險高回報」的本質,其實就是讓公眾也有機會試著做「天使投資人」。當然這些初創項目一樣有很多機本蝕本倒閉,但也可能有下一個Facebook、Google,甚至下一個以太坊和瑞波幣。
港交所只要保持遊戲規則公平,投資者自會按自己能力去投資高風險產品,自己承受風險。而當全世界都沒有一套健康的ICO制度,而香港有的話,這吸引力絕對比「同股不同權」更大、更有意義。何必又要走回頭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