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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創富】買樓陷阱要小心

置業致富,安居樂業是很多香港人的夢想。現時樓價仍然高企,首期動輒要二、三百萬,如此重大的投資當然要加倍謹慎,即使遇到地產代理狂「落嘴頭」,也不可倉促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否則隨時誤墮買樓陷阱!

 

劉兆昌(老樓) ,資深財經傳媒人,地產專欄作者,著作包括《置業致富—-輕鬆買間黃金屋》,深受讀者歡迎。

 

正所謂小心駛得萬年船, 有關地產代理的投訴時有聽聞。地產代理監管局把代理違反操守研訊案例印備小冊子(相關資訊可在該局網頁找到:http://www.eaa.org.hk/zh-hk/),提供大量真實個案,以下節錄其中三個具代表性的個案,各位打算置業的人士可引以為鑑。

 

個案1:隱瞞真實出價

 

一名業主透過代理放盤,開價160萬元。代理同時代表一名有興趣的準買家,準買家著代理向業主還價155萬元,但表示若業主堅持160萬元他也會考慮。代理於是把155萬元的還價告知業主,業主雖然不大願意,但實在急於出售物業,便向代理說155萬元也可以,但他付的佣金便要減半。

 

由於影響到代理的佣金,代理便不把業主可能接受155萬元一事告知準買家,相反卻向業主說準買家其實也願意出價160萬元。在事件曝光後,該代理解釋說由於他不想佣金收入打折扣,所以沒有把事實轉告準買家,反而告知業主,準買家也肯出價160萬元,令雙方達成交易協議。

 

委員會認為代理已違反了有關的規定,認為代理其實可以坦白告知準買家,至於佣金是否可以調整,則應與雙方公開商議,而不應剝奪了準買家爭取到一個較佳價錢的機會,因此決定向有關代理發出警告。

 

個案2:凶宅單位知情不報

 

一名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支付訂金前,曾向負責的地產代理查問該單位有沒有「古靈精怪嘢」及是否「有嘢唔妥」。該名代理當時回答:「據我所知無。」其實在簽訂合約前的數個月,賣方的兒子從有關單位墮下身亡。由於本港報章廣泛報道該事件,在該區工作的地產代理理應知悉事件。

 

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從另一名地產代理口中得悉該事件,隨即向賣方要求取消買賣及退還訂金,但遭賣方拒絕。買家於是採取法律行動。

 

最後根據法官的判決,由於該名代理失職,作為其僱主的地產代理公司,亦需要為他的過失負責。因此,有關地產代理公司須向買方賠償對方因撻訂而給賣方沒收了的訂金。該名代理及其直屬主管經理被紀律委員會暫時吊銷牌照,他們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則被譴責。

 

個案3:要客戶簽漏空臨約

 

一對夫婦到新界區某大型樓盤,視察了兩個單位, 分別位於屋苑的一期及二期。他們對二期單位感興趣,地產代理要求二人預先支付誠意金,並就購入二期單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該代理表示,這樣有助他代表他們和賣家商議。他又游說該對夫婦簽訂另一份購入一期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準買家以為該代理會先和二期單位的賣家商議,倘若不成功,他們才考慮購買一期單位。於是,他們簽署了兩份臨時買賣合約。該代理於兩份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上,漏空了不少地方,包括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和完成交易日期。他們向該代理支付了20,000元佣金並告訴該代理,由於安排按揭事宜需時,買賣的成交期不可少於六十天。該代理分別準備了兩份「價格商議協議」,均註明樓價不可多於一百萬元,且成交期不可少於六十天。

 

第二天,丈夫收到該代理發出的電話短訊,稱賣家已經簽妥臨時買賣合約,但沒有指明是一期單位還是二期單位。同一天稍後,二人前往該地產代理公司。這時,他們才得知原來已簽妥的是購入一期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該代理更在沒有徵求他們同意下擅自在合約上縮短了成交期為四十天。

 

經過紀律委員會就個案進行紀律研訊,最後該地產代理安排客戶於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上簽署,及未有取得客戶同意前,擅自縮短成交期,被紀律委員會暫時吊銷牌照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延伸閱讀:《置業致富—-輕鬆買間黃金屋》劉兆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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